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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公共地带乱搭乱建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19-05-05 12:43:09

违章建筑是认定“私搭乱建”的先决条件

 

    应当明确,“私搭乱建”首先应是违章建筑,所谓违章建筑,是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中极为普遍的法律概念。一般来说,违章建筑物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批准的内容违法而占地所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由违章建筑本身先天的“违章”,可以看出其主要的法律特征即违法性,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也正因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私搭乱建”属违章建筑,有违法性,才具备应被拆除的法理基础。

 

另外还应明确的一个法律概念是“小区公共区域”,它是与“专有部分”相对而言的,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规划。该条款使用的“规划”一词,包括《物权法》所说的规划,都具有特定的含义,即是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而不是一般意义上讲的规划。这里的“规划”,也不仅仅是规划图,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建设有关的所有文件,如施工图等等,对此要特别注意。有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就表明该建筑是合法建筑。(2)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3)销售合同有约定。即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则小区内凡是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区域均应统称为公共区域。

 

    私搭乱建即是违约也是违法

 

    违反管理规约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既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就违约行为是指,管理规约是业主为谋共同利益,确保良好的生活环境,由全体业主透过业主大会而就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与所有关系等制定的规则,是业主的最高自治规则和业主基于意思自治精神而对小区物业管理所作出的自律约定。一般来讲,管理规约中均有对于属于小区公共部分不得进行搭建的约定,则业主在小区公共区域私搭乱建就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就违法行为是指,如前所述,在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违章建筑物的行为。也正是基于“私搭乱建”行为与生俱来的违法及违约性,相关方才有权利诉诸法律要求强行拆除“私搭乱建”。

 

    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拆除“私搭乱建”

 

    实务中不乏这样的案例:业主违章搭建,物业企业制止无效,报告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无所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再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以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主体资格驳回起诉。业主共同利益维护似乎成了没有出路的死循环。基于以上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赋予物业服务企业起诉的权利,是基于两个考虑,一是“全体业主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的管理权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二是“其他业主往往都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去制止妨害、侵害行为,而不愿自己亲力亲为”。前者是法理上的推定,而后者确实是现实况。同时应当看到,上述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来说即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增加了其管理的手段,另一方面,也对自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有法律专业上的要求,来自业主方面的压力也会骤然增加。业主会更有理由自己不出面,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去解决一切,甚至包括相邻权纠纷。这对物业服务企业将是新一轮的考验。

 

    具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也有起诉权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根据《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一旦“私搭乱建”影响了其他业主的通风、采光或居住安全等相邻权益,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可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以损害自己居住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私搭乱建”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从而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向你所在地的人民代表提出,建议他拟个提案在会上提出,按照法定程序运行,如果你的意见正确,人代会可以制止其不法行为。

直接报城管办,现在两违很严,绝对拆除。

和其他人一样的处理,没有特殊的人。

向城管部门举报,违建必须拆除。

可以去房管或者城管部门举报,属实的话立即拆除整改

向城管或房管部门举报

去房管部门举报

去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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