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5-01 00:48:07
之前公司拖欠我们报告编制费(提成的一部分),经过劳动仲裁才决定后的编制费金额,公司执行核发给个人时,要求在裁决金额基础上再扣发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合理吗,我已经离职了,不属于该公司员工,如何合理,那所得税比例应该是多少了,裁决的金额是12000元,谢谢,请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8]第9号)第二条规定,你所得12000元属于“非居民个人所得”,是应该由相关单位按月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因为这笔钱属于“工资”的另一种组成部分);12000元,没有超过36000元,税率为3%。
所得税是要代扣的
公司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公司可以代扣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