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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更新时间2019-05-01 00:46:50

有些劳动合同范本中: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想咨询该条文的出处和来源?是什么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保障部门有无此职责?

另外,劳动合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是什么规定?

这项制度,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20128]第24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即“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即: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至于“劳动合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问题,《劳动法》也有规定,但针对的是“集体合同”,而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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