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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律师在法庭上的虚假陈述有何看法?

更新时间2019-05-01 00:45:51

“严格依法、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维护正义”这是律师执业的口号,真的是所有律师都能做到吗?   

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在担任奥托容克冶金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多次协助该单位做一些违反劳动者权益的活动,侵犯员工权益。令该单位的员工深恶痛绝。具体如下:

 1. 协助奥托容克冶金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2. 协助奥托容克冶金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违法办理退工手续,侵犯员工平等再就业和名誉权;

3. 在代理奥托容克冶金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出庭诉讼期间,经常虚构事实,编制谎言,诬陷、侮辱、诽谤对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比如,明知对方当事人是无辜的,没有任何过错,奥托容克冶金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她仍用“累教累犯”、“道德败坏”、“无基本修养”等恶语骂对方当事人(这些有庭审笔录作证)。

4. 在法庭上常用滔滔不绝谎言混淆是非,欺骗法官,拖延(占用)庭审时间,扰乱司法审判。可以说这是她能取胜某些官司的惯用伎俩。

5. 从某种意义说,这样的律师即使胜案也是取之无道。

6. 我深信,这样知法犯法,没有职业道德的律师,终有一天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故,律师就案件的事实发表辩论、辩护意见,或者根据案件的相关证据论述自己的观点,或者复述相关当事人、证人的言论,均不属于诽谤。但律师在法庭上恶意诽谤他人的,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

     我希望律师能够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忠于客观事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出庭辩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对社会主义法制负责。


   法庭最终还是要根据证据依法办案的,你说的这个律师的种种劣迹最后消耗的只是他个人的信誉,对法庭的审判有些干扰但影响不了多少司法的公正。长此以往那一天他胆子大了编造虚假事实和提供伪证被揭穿,他的这个律师也就干到头了。

不应过分苛求限制律师的发言权,否则可能影响其正常发行职责

法院、律协、司法部通通地可以干活。

律师的虚假陈述是违背律师的道德,如果每个律师都缺德,那么所有的法律都无用武之地,这个世界是犯人猖狂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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