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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不告知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吗

更新时间2019-04-28 07:45:16

2010年,5月30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以下简称为两个证据规则),这两个证据规定增加了鉴定意见的质证与审查判断规则,《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着重从十个方面进行:

1、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形;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

3、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4、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5、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

6、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

 

应该告知当事人。

肯定的程序违法 就跟交通事故没有责任认定书一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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