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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死亡,独资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19-04-25 13:57:19

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即是法人代表,又是唯一投资人,但已死亡。那么请问:其继承人是否可以成为“诉讼代表人”?

可以。

一人公司法人死亡应该怎么处理相关事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形。

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基于实际情况,给予公司适当的时间,让其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重新选举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如果公司不选举的,也无其他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在法律文书中,一般仍应列法定代表人栏,但应在其后加(),标注“已死亡”即可。

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在未依规定选出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如果公司有主持工作的副负责人的,法院也可以列该副负责人为公司诉讼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其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企业法人,按照《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虽其股东死亡,但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法律并未对该情形作出规定,但即便是独资公司也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法人不存在死亡的问题,只有注销的问题,只要公司存在,可以委托公司员工或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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