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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执行案件中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的基数

更新时间2019-04-22 01:0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解释》施行后,明确将迟延履行利息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此前已部分清偿的债务,依照《解释》规定应采用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原则在本金中扣除,故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基数(即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借款本金-部分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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