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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发【2000】98号

更新时间2019-04-18 06:22:3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35号令),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0〕9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0〕10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02〕3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10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5〕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6〕3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59号)等9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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