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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领取后再就业,又交了失业保险半年,单位给终止合同的,能不能再领取失业金

更新时间2019-04-18 04:04:49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金已按规定期限全部领取,重新就业缴费时间应该重新计算,在新单位缴纳失业保险半年,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不满一年,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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