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4-15 10:05:44
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不限,工作地点不限,工资按月发放。但公司有相关工作需要配合时,需积极配合。这样的合同条款合法吗?
不合法的!
国家《劳动法》规定:1.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3.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休息日,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分别支付150%,200% ,300%的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因此,除非劳动合同有其他违法约定,或者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否则,仅仅是约定多个地点作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如果劳动者认为在合同中约定不限制工作地点不合理,自己不能接受,可以拒绝与该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不限属不合法。
可以记录下每天的工作时间、地点、工作内容,
如果与报酬相差悬殊,可以打官司。
最好规定一周的最高工作数或一个月的最高工作数,没有的话就不合法
当然合法啦,需要积极配合
约定是合同的补充;当然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