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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会遇到哪些税务风险?

更新时间2019-04-13 01:19:32

能有具体案例最好了。

  在各类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下称高新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较多,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从短期来看,税务风险轻则使高新企业被迫支付大量资金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罚金,影响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重则使企业遭受停业整顿,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并进而影响企业正常科技创新的进程;从长期来看,税务风险会损害高新企业的良好信誉,降低企业品牌竞争力,并有可能被税务部门列入重点监控名单,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因此,加强高新企业的税务风险防范,意义非同一般。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高新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有所差异,因而防范措施也各有侧重。

       在种子期,创业者及其管理人员的税务风险意识普遍不强,可能导致其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不遵守办税程序。为此,创业者及其企业管理人员要增强税务风险意识,重视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税务风险意识和运用税收法律、法规的能力。同时,高新企业还面临着财税政策风险,即对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把握不准,导致多缴税款。因此,高新企业的管理人员要透彻把握财税政策,确定好企业的注册地点、组织形式、纳税人身份等重要事项,从而为企业长期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减轻税收负担奠定基础。

       在创业期,高新企业的筹资和投资压力较大,其蕴含的税务风险相对较多。在筹资方面,防范税务风险主要是考虑筹资的方式和渠道,如政府支持的创业基金、股权筹资、债务筹资等,不同的筹资方式和渠道所承担的税负不一样,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同的影响。在投资方面,防范税务风险的重点,是要考虑对折旧进行税收筹划,防止多缴纳税款。由于创业期的高新企业通常在免税期和减税期,因而要尽量通过技术处理减少折旧,以便在正常纳税期增加折旧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及税金价值。在创业期,高新企业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涉税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税额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等工作,加强企业的税务管理报告制度,定期编制税务计划,评估税务风险。 

      在成长期,高新企业的创新产品已经成功推向市场并得到完善,开始逐步取得经营业绩,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有所降低,其税收筹划事项逐渐增多,需要加强税收筹划风险控制。具体来说,就是要加强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仅要求形式上合法,重视纳税操作程序的规范,而且要注意把握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意图,提高筹划的有效性。同时,要加强企业的内部涉税事务审计风险控制。内部涉税事务审计是企业对各种涉税事务进行自我独立评价的一种制度,是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通过涉税事务审计,发现涉税事务的重大问题,并针对纳税事务的管理漏洞,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降低企业人为因素引起的税务风险。在审计过程中,结合具体涉税事务,对即将面临的税务风险进行预测,针对不同的涉税事项,及时采取防范税务风险的措施。

     在成熟期,高新企业的市场份额和营业收入相对稳定,科技创新动力不如以前,企业的经营风险整体上有所降低,但技术创新能力减弱,享受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失效。为继续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大研发费用,不断提高自身科技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并购其他中小创新技术企业,借助外部力量,增强技术创新血液。其中,投资并购过程中的涉税事务较多,税务风险较大,企业尤其要加强税收筹划,降低税务风险,减轻税收负担。


       纵观高新企业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办税人员都必须不断提高税务风险意识,加强税收理论与规章制度的学习,掌握必要的税务技能,以便共同防范企业的税务风险。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而言,重点是在科技创新、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高度重视税务风险的控制,将税务风险控制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和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并认真有效地督促办税人员提高税务风险意识和业务能力。对于企业办税人员而言,重点是加强税收理论学习,提高办税业务能力,按照规章办理各项涉税事务,增进与有关税务执法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减少不必要的错误办税行为,并在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出防范税务风险的合理建议。


以案例来解析:

     案例1: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月6日发布《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称其取得2014年10月30日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2014年起3年内(即2014年~2017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解析: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进一步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评定往往在次年才能拿到证书,比如企业在2014年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5年3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证书载明的生效日期为2014年9月25日,企业在2015年3月取得证书后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年度依然是证书生效的年度起,即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而不是2014年9月25日~2017年9月24日。有些企业会混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比如上例中的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发布的公告对优惠期表述错误,3年优惠期指2014年~2016年,而非2014年~2017年。

 

  此外,如果企业因疏忽而未进行优惠申请,在以后年度是否可以补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所以,企业符合条件但未进行优惠申请的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3年内)补充申请减免税。

 

  案例2:某纳税人前来咨询,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之前根据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每年提交申报资料,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实施后附表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况及明细表》,是否只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况及明细表》即可?此外年中企业进行工商名称变更,是否要进行报告?

 

  解析:因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但是要求企业每一年都符合认定条件,所以在申请税收优惠后,企业必须就其是否还符合认定条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该报告义务可以分为随时报告义务和年度报告义务。

 

  随时报告义务指根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所以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更名的,须及时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以免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报告义务是指根据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规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产品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研发费用结构明细、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占比等资料。

 

  根据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申报要求,企业还须填报申报表附表A107041,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所以,企业除了必须在年度申报时报送《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外,还须根据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后续报告义务。

 

  案例3: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5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公告》,但公告内文却称“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在重新认定期间根据相关规定按15%优惠税率进行了所得税预缴申报”。

 

  解析: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企业如继续符合条件应及时申请资格复审。对此,企业必须了解复审和重新认定的区别,比如上述公告名为《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公告》,但公告内文却称“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明显是混淆了概念。

 

  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年度税,所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得税优惠有效期从年度1月1日起算,但证书有效期却是颁发日期起算的3年,所以出现了两个期间,暂且可以称之为优惠有效期和证书有效期。复审要求的“期满前3个月内”指的是“证书有效期”。实际上各地是将复审和认定工作同时进行,复审申请具体事宜企业应关注当地科技部门发布的公告。

 

  企业所得税优惠有效期是从1月1日起算,3年期满后理论上已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比如企业2012年取得2011年9月25日生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2014年9月24日前证书还有效,但所得税优惠期(2011年~2013年)已过,对此应该如何操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允许暂按15%的税率预缴的前提是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但是企业一般要在次年,比如2015年3月16日才取得复审通过的证书,则2014年9月25日~2015年3月16日期间因复审结果不确定,旧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又已失效,严格来说企业不能按15%的税率预缴,对此企业应就预缴税率与主管税务部门加强沟通,以此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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