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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的案款,是先抵扣利息,还是先抵扣本金,或者说是先抵扣执行费?

更新时间2019-04-11 17:41:53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是要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的,而且也没有法律规定执行回来的钱要先还诉讼费还是本金还是利息,都应该给执行。

民事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假如被执行人的每一次履行金额均不能偿付全部债务,而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也没有说明,那么,究竟是算先支付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还是债务利息呢?对此,现行法律并没有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的目的是针对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的过程中,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的解释。也就是说它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于履行、清偿顺序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关于这方面的有关规定,还有担保法及其解释等等。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先利息后本金”是其一般的操作习惯,除以收取利息牟利为目的外,还有促使借款人尽早偿还贷款,已达到其早日收回资金,化解贷款风险之意。随着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银行也不再采取“先利息后本金”的收贷方法了,而是先本金后利息。


在执行实务中,应该根据具体况,正确理解、选择、适用法律。在执行程序中,针对被执行人每一次给付均不能偿付全部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清偿原则,即2009年5月2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五十三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计算方法是: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先缴纳执行费,然后是本金再是利息。

先是执行费,然后是本金,最后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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