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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侵占罪定性标准

更新时间2019-04-11 17:41:40

我是做加盟连锁物流的,委托另一家货运部中转我公司的货,因为是通过别人介绍,我们也没有但是在运输期间发现衣服跟鞋丢失,丢失的价值高达四万多,我委托公司内部先查找了一番没有发现异常,我也问过他他说他那没有发现异常,就在这事发生后在调查的时候,最后一次发了五箱鞋时,我把货物和客户称重后并用绿色封条把箱子封好,交于货运部让其运送到我公司,结果货到客户手上还是被人动过发现里边的东西短少,我就跑到货物内部要求调取监控,货运部不给调并删除了货运部里的监控,我打110报警,我自己掏钱监控恢复出来后,看到他和他母亲把我的货卸下来装到另一辆箱式货车里,他本人在车里呆了将近1个多小时,他母亲中间往出转移货物整个过程,期间我拿着恢复出来的监控找派出所立案多次,派出所不予理睬,期间他舅舅把货物退回来,并答应私下解决,最终没能达成协议。最后我去派出所强烈要求立案,派出所不给于立案,称我们这属于一般性侵占,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我觉得这个事是他把箱子打开,把货偷走后再用胶带封好交给我手里,在我不知况下我把货物接走送到客户手里才发现货物丢失。并且当时我问过他他也没承认,让我误以为是公司的人所做,造成了我的损失。并且导致公司把我开除的损失,我想问下公安部门通过什么条例定性不构成盗窃的事实,我这个案子到底怎么才能维护我的权益。我想以盗窃罪定性是不是比侵占罪定性我的权益是不是更好的维护。

属于侵占,不属于盗窃;原因是对方同意并已经实际归还。但侵占罪未遂。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他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已明文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说本罪(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前已经将占有的财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已得到保护和补偿,再起诉已变得不必要。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了自诉人,则可结束诉讼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关键是要确实的证据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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