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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部委任非本社村民当社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吗?

更新时间2019-04-11 13:53:52

2017年初,村民委员会换届结束后,我们村五个社的社长也同时换届结束,且各社工作开展有序。可村支部书记为了达到某种报复目的,于2018年初将其原来社长全部打乱,实现异地交叉任职,且不通过村民会议,直接安排宣布。村民为此不满。请问:这种举措合法吗?

如果您所说的“社长”和村民小组长性质相同,就不可以任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我国村民自治法规定,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里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你说的况明显违反村民自治法的规定,可以向乡镇党委、政府反映。

村民自治,必须选举。

当然不合法了,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本村村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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