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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熊猫和人搏斗,动物管理员或警察叔叔开枪救人还是救熊猫

更新时间2019-04-11 06:31:08

必须二选一。(熊猫把你压在身下打算攻击你。这时警察或管理员怎么办)

您的提问要求必须二选一……(后面的括弧里面的补充又是不确定性的选择)……。那么请问:

第一,开枪救珍稀动物熊猫就是向人射击,是人攻击熊猫,人被熊猫压在身下,体重差异非常之大,无法对珍贵的熊猫宝宝造成任何伤害,为什么需要开枪?等一会就行了,熊猫就妥妥的安全了。

第二,开枪救人就是向熊猫射击,熊猫危及人的生命安全了,所以应当救人。问题来了,你是管理员,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也没能保护自己,所以被熊猫压在身下,这时候不得不开枪救你。但是,动物园配备的麻醉枪,不会对熊猫造成过大的伤害,可以向熊猫射击。

第三,警察和管理员怎么办,实际上无需用枪,对成年熊猫的管理是有严格的安全制度的,管理员和成年熊猫不会同处一室,不会出现您想象的这种况。一旦出现就属于安全事故,就会被追责。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2、须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致伤、致残或致死;财产损害是指动物致害行为引起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动物致害行为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可以适用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动物致害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除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实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危险或妨碍,危及周围民众的人身安全的,周围民众得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3、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动物致害行为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也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对于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是否成立的问题,可依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加以判断。

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赋于他们有严格管理动物的义务。凡动物致人损害,即推定其疏于管理,表明他们对动物致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存在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同时不存在免责事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动物致害责任。


对管理员来说,一旦被可爱的熊猫侵害,属于工伤;至于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分别处理。对于熊猫来说,“非法”侵入我的地盘,还开枪打我?跟你没完!

如果在熊猫馆内,说明你是非法入侵者,干掉你!

如果在居民日常生活区域,你受到野生动物攻击,干掉熊猫,救你。

北京大熊猫4次咬人,古古咬了3次,吉妮1次.不一样活着吗?


这时警察或管理员应该引诱熊猫到别处.


麻醉枪、大棍子把你干掉.....不是,把熊猫赶跑,这种况一般不会出现,野外的话还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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