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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劳动合同上面写着工作地点是厦门或甲方所属集团属下的其他兄弟工厂

更新时间2019-04-09 11:14:02

 

这种合同合不合法,就是说全国各地都能去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大体上可分两类。一类是精准型约定,如约定工作地点是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大厦。另一类是宽泛型约定,如把工作地点含糊地约定为北京市某区,或者全国。

在约定不明的况下,司法裁判中的通常处理方法是: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已经在某实际工作地点进行工作的,该实际工作地点视为双方确定的具体工作地点。企业不得再以宽泛型的工作地点约定,再行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企业搬迁系客观况发生重大变化,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6条规定,企业首先应与员工就劳动合同变更问题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且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涉及到“三期”女工、正处于医疗期等情形的员工,企业不得按上述方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对于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的情况,这样的约定,虽然具有合理性,但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滥用劳动合同的授权而任意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如调整工作地点时,企业需有具体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是否属于生产经营需要。

企业应考虑是否因此增加了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难度或负担、对员工的生活是否造成影响、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等。对于销售、导购、客服或售后服务等流动性较强的岗位,在约定工作地点时,除需参考上述意见外,比较妥善的做法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N个具体的工作地点,并阐明日后需发生工作地点变动或调整的情形,让员工提前有个心理准备。不能接受的,员工可以不签订该劳动合同。

这个没问题,公司有权派遣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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