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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04-07 07:24:53

一、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能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没有设立,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到相应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以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到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办理;已经成立统一不动产登记局的,可直接到不动产登记局进行办理。

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变现标的物而优先受偿。

2、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在债务人不履行已届清偿期的债权时,可以依法变价抵押物而优先受偿。

3、支配抵押物的替代物或代位物,当抵押物意外毁损灭时,抵押权人有权支配抵押物的替代物或代位物。

4、限制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权利,以抵押物的价值限定抵押权的再设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须通知抵押权人。

5、保全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权利,由于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减少抵押物价值的行为。

6、处分抵押权的权利,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设定担保。

 

您好:

这是其生效的法定的必要条件。

可以对抗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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