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4-06 04:13:52
未收回发票全部联次而作废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定,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至于处罚标准,会有巨大差异(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处1万以下的罚款)。建议丢失发票的情况下,按正常程序向税务机关报备比较稳妥,切不可自行马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销售方没有收齐发票全部联次,不能作废。如果作废了,税务部门要追查责任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