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4-05 01:00:37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他93号答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他93号答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他93号《关于破产企业签订的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答复函(出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再461号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与文普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答复意见内容没有完整版本流传,但是,由请示主体湖南高院在判决中直接引用,应属权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引用时指出:“租赁合同如判解除,则预付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该不当得利返还债务应作为共益债务,由破产企业财产中随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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