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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人民主权是如何得到体现的?

更新时间2019-04-03 07:07:16

1、洛克把多数人的权力视为对坏政府的制约,以及反对暴虐政府的最后凭借;他并不把它视为政府的替代物,或者就等同于政府。他认为,平等与公民社会是不能相容的。……最要紧的是,由于自我保全和幸福要以财产为前提,因而公民社会的目的就可以说是保护财产,保护社会中富有的成员免于贫困者的索要。

2、洛克的政治学说本质上是为有产者服务的,只有富有者才享有政治权利,财产上的不平等可以合理地导致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人们进入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其财产。

3、洛克提倡有限政府,但政府只是社会的代理人,其权力的有限性是基于其被授予的权力必须用于实现授权的目的;而社会(或人民)作为委托者则拥有主权,它可以单方面确定与政府订立的契约的内容,并且永远保留着作为主权之体现的革命权。洛克的政治社会的个体成员的权利只是社会主权的一个功能而不是对它的限制。

4、在洛克的理论中,人民的权力虽然至高无上,但其直接行使却是高度非连续性的,只有在政治社会的初创时刻和遭遇重大危机需要重建的时刻才会凸显出来;而且,当政治权力合法存在时,人民的主要身份不是主权者,而是对政府负有严格服从义务的被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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