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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19-03-31 14:20:43

宪法相关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是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可以在下列况下将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发回使之失效:

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的条款

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

  (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或撤销,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立即失效了,但对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是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指出问题所在,发回要求重新审议,但不能直接否定该项法律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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