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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了20几年,却被说是他人的,现在怎么办哦?

更新时间2019-03-31 14:20:20

父母在自己屋后面的一块土地上栽树种菜20几年谁也没说什么,如今爷爷奶奶都不在了,我父亲也突发疾病离世了,小叔(村书记)说这块地是他父亲当年给他的林地,小叔家离我家老远,前几天已经去政府了,但基本都是靠他那边一边倒,现在我家要怎么办才能不被他抢占过去,村里的人也都不愿作证,都不愿意得罪村书记!

根据民法,住房的产权人(所有人)可以使用住房四至自然延伸方向的空间,与相邻人均分该空间的使用权。您叔叔家不在此范围内,不应当主张使用权。“他父亲”、或者“他的祖父、曾祖父……”均无权处分集体土地,于法无据。法比官大。


缘于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土地大都没有依法登记,四至界限无明文记载,所以一旦发生纠纷诉求到政府或人民法院,双方都不能举出直接的合法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主张。所以,在处理此类土地使用权纠纷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尊重历史和习惯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而且使用权应当依法登记,取得合法的使用权证明文件。进行清理登记并确认农村居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拥有使用权依照相关规定是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一项工作,但现实中因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成立时间不长,对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尚在不断清理完善之中,因此诸如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土地和自留地等,多为进行清理并登记核发使用权证明文件。习惯上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对这种村民因历史原因实际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合法性,都予以认可。处理时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供政府登记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就对他们对房前屋后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予以否定,而是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予以承认。  

 

(二)、注重现实和方便生产生活原则  

对于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己使用的土地,现实中不管是依法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政府,还是法定的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从来就没有以未经核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为由不予以承认,也没有明文规定予以承认,且村民之间对这种况相互认可,我们必须尊重这一现实客观况,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角度出发,正确处理村民之间因房前屋后土地使用而酿成的纠纷。  

 

(三)调解自愿原则  

村民之间因房前屋后因土地使用而发生纠纷,政府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仍须坚持民间纠纷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纠纷一方当事人请求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依法通知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并征求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如果双方均自愿接受调解,则可以依法进行调解。否则,相关处理部门应当告知纠纷当事人按申请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处理程度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当事人直接申请土地使用权确认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程度进行确认。在处理过程中可以征得双方一致同意后进行调解。


在我国农村,农民自古以来农民对自己房前屋后的土地都天然地享有实际使用权。虽然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土地实行了越来越严格的管制,但现实中都基本没有把农民房前屋后的土地纳入承包地或是自留山、自留地进行管理。习惯上只要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就对其房前屋后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这种现实客观情况,历年来不管是政府相关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还是土地的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都采取了事实上的承认,比如在土地征用等占地赔偿中对这部份土地均予以补偿。因此,只要事实上不存在房屋违法转让(如把农村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应当承认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前屋后土地的使用合法,而原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未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与购房人对房前屋后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约定。房屋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售,应当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并依法转让。当然,原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其种植于房前屋后土地上的种植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对此是否补偿由房屋买卖双方约定,未约定的视为同意无偿转让给房屋买受人。


那就上访吧。如果实在打不赢,就把这块地毁掉,弄点罂粟种上。

村书记的说法要拿出充分的证据。如果不能拿出证据,你们家可以不让。

自家的事情说不清,看来还是上法院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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