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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给我只留生活费后执行余下全部工资,没有理会本人的五险一金,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9-03-31 06:45:00

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资料吗?

法院并没有执行您的五险一金,是执行您的工资收入。没有缴纳五险一金不是法院的事,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个人部分,是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因此,这部分是您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和被执行的执行款没有关系,愿意的话,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法院是不应当执行的,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属于个人收入,可以执行。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单位为职工交纳社会医保等社保属于强制缴纳,有强制性。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扣留是指人民法院通知储存有被执行人收入的单位,不准被执行人提取或转移该项收入;提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那部分收入从储存单位取出,以便交付给权利人。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农副业收入等。与被执行人收入有关的单位,是指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及其他向被执行人支付各种收入的单位。


被执行人的收入是被执行人的生活来源,关系到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切身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需费用,不能因执行使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发生困难。这是由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有关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一次或分期提取一定的收入,并交给权利人,或通过人民法院转交,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绝。

当工资作为储蓄存在时,和被执行人的其他普通财产一样,可以完全被纳入责任财产的范围。但是当工资处于尚未发放状态时,是被执行人即将取得 的收入,只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外的收入才能被当做责任财 产执行。这是因为作为被执行人储蓄的工资,反映了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经济能 力,对该部分工资完全执行不会影响到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而被执行人的收入 则属于被执行人的预期报酬,是被执行人从事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对被执行人收入 的执行必须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标准的考虑下进行。法律上对被执行人责任 财产的细致区分是原执行、文明执行的内在要求。


如果以前是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部分,现在不再代扣代缴了,如果还是您个人的不再代扣代缴,一定有原因。

执行的应该是你所在单位缴纳五险一金后的全部工资里进行扣除啊,如果你没交五险一金那就不会理会了,也就是说执行的是你到手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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