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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案件在审,公司股东会可否作出除名股东资格的决议

更新时间2019-03-27 10:55:27

符合法定事由就可以。

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


在大陆法系,社团自治的基础为“私法自治”。其含义是:法律制度赋予并且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私法自治”是整个私法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私法体系的灵魂主线,是强调个人本位的私法区别于其相对应的“公法”的本质所在。而社团作为自治的人的集合体,理应拥有自治的权利。社团自治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就社团外部关系特别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社团具有自由经营、自主决策及其他一些财产权利,政府不能加以干涉或损害;对于社团内部关系而言,社团可以根据法律,在“私法自治”范围内,对社团的组织以及社员与社团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规定,例如在章程中规定激励或约束、保护或惩戒等机制,而开除社员就是行使其对社员惩罚的权利。


公司是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以及公司与政府之问所达成的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体。有关公司的组织结构、财产利益、公司参与者的权利义务等重大事件均系该契约的当然内容。股东与股东之问的关系当然也受这个契约的约束。对于该契约的全面、实际履行,每一位股东均有合理期待的权利,包括任何股东均须善意地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授予的权利,并不得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订的设立、发展及存续以股东间紧密的合作与信任关系为基础,任何股东均负有维护这种合作关系不得破坏的义务等。任何对股东的这种合理期待的破坏都构成了对公司契约的违反,守约的一方应获得救济,而违约方则应该因其违约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正是怀有这样的美好愿望与他的伙伴投资设立公司,公司成立后,即期望该公司预期的那样运行下去,股东彼此精诚团结,共同为了公司的利益紧密合作。而一旦有股东破坏了这种和谐,就会构成了对公司契约的违反。而将该破坏者除名.使其退出公司正是对违约者的一种惩罚措施,被除名是该股东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或者说除名可以看作是彼此间合同的解除,因为当被除名股东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司的经营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时,相当于妨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构成了极其严重的违约行为,应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股东会的决议有异议,可以起诉要求撤销。

股东违反公司股东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可以作出相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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