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

职工餐饮补贴记账及税务问题

更新时间2019-03-26 04:03:07

企业对员工给予以下餐饮性质的福利:以月结付款方式支付给提供方的集体伙食费、误餐补助和夜宵补贴(通常凭同类发票报销)。

请问会计上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核算是否恰当?有没有税务上的不认可?

   职工伙食补贴列支福利费用科目并没有问题,也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需要注意的是,应该与食堂方或者餐饮提供方等签定正式的协议,并且结算的时候应该附上结算清算以备查。而且,总的支出额不能超过福利费的计提范围,才可以税前扣除。

   新准则下,福利费是不需要计提的,实报实销,也就是说,根据发生额实际列支,但不能超过税法允许的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的标准,否则就需要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增了。可以参照一下新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可以掌握在14%内是不会有问题的。

  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是恰当的,税收征收管理上也是认可的。

会计的事不懂呀

上一篇:收加工商的租金抵扣应付加工费,分录如果填?

下一篇:土地使用税放入成本还是税金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