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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A公司为长期供应商,与A公司签订协议约定

更新时间2019-03-24 04:43:24

甲公司与A公司为长期供应商,与A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商品价格117元/件(含税价),当客户每年累计购货达到1000件时给予5%的折扣。A客户第一次购入300件甲公司开具折扣发票发票,第二次购入300件甲公司开具折扣发票发票,第三次购物200件甲公司开具折扣发票发票。第四次购物100件甲公司开具折扣发票发票。第二年经核算,A公司没有完成任务。现甲公司要求A公司退回折扣部分。双方怎么会计处理。

      如果严格履行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退回折扣部分!

      从提问的描述可以看出甲公司的做法是“自取其辱”:在合同约定年度内,甲公司每次购货,应当按照商品标价支付货款。本年度结束需要统计结算的时候,再审核本年度购货总件数。如果达到合同约定折扣条件,将总件数共支付的货款计算折扣金额。

      既然事已经发生,并且甲公司自己发生了“糊涂账”,还是先通过协商解决吧!如果协商不成功,也只能依据合同约定,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了。不过,甲公司极可能会承担自己过错损失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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