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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能否做为企业入账凭据

更新时间2019-03-16 05:03:15

收取的水土流失费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的通知(鲁农经管字〔2014〕10号规定使用范围,“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收款业务,也可用于与内部成员之间的经济往来业务,包括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项目补助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产资源补偿收入;接受外部单位或个人捐款、赞助费、补偿费;收到向外部单位或个人的借款或暂收款;收取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有偿使用收入,如房屋、设备、各类基础公益设施等资产以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水面等自然资源的出租和出让收入等。按照规定可以作收取水土流失费的入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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