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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劳动法咨询

更新时间2019-03-14 18:24:07

签的培训协议,3个月外训,服务期限2年,若离职按发生费用双倍赔偿,后来实际外训1.5个月,没有重新签订培训协议,开始的协议还有效么;还有离职双倍赔偿,赔偿金的约定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是否可以推翻此协议,离职不用赔偿。

实际外出专项培训的时间和培训协议约定不同,属于协议内容发生变更,协议本身有效,只是具体条款有变更而已。双倍培训费的主张依据不足;可以要求不高于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为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而对特定劳动者进行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培训,是符合现代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的必要举措。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就可以约定服务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依据用人单位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索赔培训费,只限于“出资培训”的范围。具体是指下列形之一:

 

(一)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学生;

(二)学历培训;

(三)能力培训,如外语等级进修,专业技术职称(晋级)培训,以及劳动技能培训等;

(四)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其费用包括各种学杂费、往返交通费、置装费和在外期间生活补贴。

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支付凭证,主要指员工培训的学杂费等,一般不包括聘请讲师和添置设备的费用。公司给员工提供的是“企业内训”,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凭证,员工可拒绝赔偿。

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具体支付办法是:如约定服务期的,则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还是需要赔偿的,按照实际支出赔偿。

这个协议还是有效的,只是双倍赔偿是不符合劳动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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