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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未依法回避做出的鉴定报告还有证据效力吗?

更新时间2019-03-09 01:49:57

鉴定人未依法回避做出的鉴定报告还有证据效力吗?

各国立法都有关于鉴定人依法回避的规定,以确保客观公正 的进行鉴定并做出科学的判断结论。具体有以下四种况需主动申请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曾担任过本案 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

鉴定人未依法回避做出的鉴定报告不具有证据效力。。

没有效力的,可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如能举证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人未依法回避,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无效的,不具有证据效力。

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未依法回避,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无效的,不具有证据效力。

《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第三条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四种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鉴定人未依法回避做出的鉴定报告应该没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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