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3-08 19:34:17
化解高校债务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基本建设监管,严防产生新债。按照高等教育适度发展的原则,省发改委、省教育厅要科学制定高校事业发展规划,认真核定各高校基本建设总体规模,指导高校做好校园建设规划,从严审批高校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要在锁定2009年8月底银行贷款余额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完善高校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从紧从严控制新增贷款,防止出现“举新债,化旧债”、“边化边借”现象。以2011年6月30日为节点,凡是已经达到核定规模的高校,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项目;确有必要新上基建项目的,由省发改委商省教育厅从严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今后,未经批准擅自新建项目而举债的高校,除终止其财政拨款外,还将依规依纪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同志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引导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积极化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高校的投入,逐年提高高校生均拨款水平,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建立健全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新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高校积极化解债务。省政府设立省级财政化解高校风险奖补专项资金,在2011—2012年化债期内,省财政按因素法对化债积极,效果较好,银行贷款余额与2009年8月底相比有明显下降的高校予以奖励。对化债不积极、贷款余额不减反增的高校,省财政除不安排该校化债奖补资金外,还将减少或停止安排专项资金;省教育厅将调减该校招生计划,暂停该校硕士、博士点审核,暂停学校升格、更名审核。各市、州政府也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帮助所属高校化解债务。
(三)鼓励盘活存量土地,拓宽化债途径。支持高校依法盘活存量土地,所得收益用于偿还债务。凡建有新校区且占地面积达到核定规模的高校,其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必须在2012年底以前通过“招、拍、挂”或者政府收购储备等方式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所得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管理。凡在2012年前处置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的,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高校实行让利,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必须上交中央的税费和计提各项专项资金后,原则上用于偿还债务。对债务较重而处置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不积极的高校,高校所在地人民政府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四)统筹学校各类资源,开源节流还贷。各高校要对历史形成的债权进行全面清理,加强对有效债权的清理清收,并将结余资金专项用于化解债务。债务较重的高校,每年需从学费收入中筹措25%的资金,列入学校年度支出预算,通 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偿还债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高校,应从独立学院上缴的管理费用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还债务。
(五)加强高校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高校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和执行效率,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同时,努力降低办学成本。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风险监控体系,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将工作重心放到加强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上来,坚决杜绝重复建设和只注重外延扩张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