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2-21 07:31:41
我国是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国家,夫妻各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由于离婚前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和来源不同,而在婚姻存续期间也未对财产作过明确的约定,往往在离婚中经常会有夫妻一方为了在离婚中获得更多的财产,采取骗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债务的方法侵吞另一方财产。采取这些行为的往往又是会在家庭经济地位占优势的一方,婚姻存续期间弱者的财产的知情权是难以保障;为保护弱势群体的财产权利,构建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更好的理清一对夫妻财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作了制裁的原则规定。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弱者一方对对方财产的了解线索不易,找寻难度很大,举证十分困难,如此,作为法院不说,查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也十分困难。为此,构建强制性的婚姻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制度显得十分必要。具体措施如下: 1、法院将向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双方送达《财产申报表》及《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法律内容《告知书》,要求其祥细申报其各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各类财产(财产种类范围)、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的要求?法官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在告知书上签名,并允许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何等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少分比例或不分的协议。并限定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一定时间内向法庭提交。 2、申报的内容包括: (1)不动产,包括房屋及商铺等其他的固定设施。(2)动产,包括车辆、船舶、公司股权、银行存款、股票、债劵、基金、证券、电器家俱等。(3)工资、奖金、受赠、继承、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和其他的收入。(4) 债权与债务。 离婚时财产申报须坚持除实行保密原则外,还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强制申报原则。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在法庭指定的时期内进行申报。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报和拒绝申报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2)全面如实申报原则。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实事求的全面的申报各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各类财产,无论是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名下的财产。
共同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如:车辆、股权、存款、债券、债权债务、高价值电器等称为动产;房屋、土地所有权、林权等称为不动产。
共同所有的固定资产、不动产财产、房产,共有资金、债务,以及属于个人名下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