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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5日检察院公诉案件至法院,2018年6月28日开庭,至今未出判,属于什么?谢谢!

更新时间2019-02-10 19:52:02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也有除外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当然还有不计入审限的时间和重新计算审限的情形。综上所述,如果不考虑“特殊因素”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极端延长,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时,自收到起诉书到作出最终的判决,其间可以有十七个月(6+3+8=17)以上的审理期限。换言之,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一审刑事案件可以“依法”在接到起诉书之后的十七个月之后才作出一审判决,而且这十七个月还是保守估算而得,法院事实上拥有的审理期限往往会更多。


特殊案件经过院长批准可以延期半年【工作日】以内判决。没到时间

可能出现新的情况需要补充侦查!

属于疑难杂症

法院可能存在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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