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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未成年人的遗产继承纠纷的判决书是不是隐私

更新时间2019-02-05 07:16:41

在原告(未成年人)诉被告(家族长辈)《遗产继承》纠纷案庭审中,主审法官要求原告代理人提供另一法官审理的、原告继承另一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判决书》。因为原告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不予在网上公布该《民事判决书》的申请,原告代理人不愿意提供。主审法官就当庭宣读了他自己调取的该判决书。法官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的规定。


您好,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不属于不得公布的判决书类型,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 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 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但您所述的况,法官当庭宣读不属于“在互联网公布”,因此法院的行为不违法。


所谓的保密原则是不向社会公开。在庭审中是可以的。。

不违反,这份判决书是由法官依职权调取的,可以作为证据适用,所谓的保密原则是不向社会公开。

不属于,宣读的判决书是法定程序,是庭审中必须得。

在法庭内宣读不算披露隐私

是不是要隐私要隐私,要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去办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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