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1-28 14:10:20
这是违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行为,您可向村集体组织反应情况,及时纠正这一错误做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 承包方对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该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三十五条还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您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材料,先向村集体组织申诉处理,争取早回拿回属于自己的土地经营权。
口粮地耕作面积要以文字资料为准,你们可以据此咨询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