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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2016年9月买了一套住宅作为职工宿舍,当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已将涉及的进项税额转出

更新时间2019-01-26 04:04:06

现在对外销售,按照购房发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所以,可以扣除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作为职工宿舍的房屋是属于不动产,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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