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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如何解决?

更新时间2019-01-17 01:13:4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如何解决?一、案简介1、2012年3月3日卫辉市招标办委托XXX招标公司对新乡市豫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卫辉市豫商时代广场”项目,向广大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并向社会公示了本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合同》的第一项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2)合同价格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有条件调整的方式,如果工程量未发生变化的,以合同价进行决算。当发生下列况之一时,合同价可作调整:a.发包人签证的工程量增减;b.发包人签证后的工程量变更及工程洽谈。2、2012年4月10日河南省第一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递交《投标文件》。在投标函中明确表示: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DHHNWH2012-03-03Y的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经考察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叁佰陆拾万元小写:113600000元)的投标总报价,按上述招标文件的条件承包该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一旦我方中标,我方愿意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要求。3、2012年4月13日我公司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确认河南省第一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单位,同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人民币:113600000元。4、2012年4月25日双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二、相关法律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没有新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这一条款司法解释,这充分说明之前出台的法律法规已经对该条款所涵盖的内容有了不同形式的描述和规定,但是各基层法院和一些法律界人士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偏离司法精神、司法本义的理解,如:新乡法官、工程咨询所赵主任、郑州三家律所领导、集团蒋总等。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防止错案的发生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特将该条款内容及如何执行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5、 2004年10月20日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与招投标法保持一致,防止与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发生矛盾,联合修订了新的强制性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该合同公布日期:1999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自2000年1月1日起与招投标法同时开始施行。该版本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合同文件和解释顺序”做了如下调整: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制式合同的形式正确的落实了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较1991年版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附件”的合同法律效力有了明显提高。明确阐明了组成合同的文件一旦产生矛盾,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要优先于专用条款的约定内容。新乡市豫商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是这一版合同。三、司法实践1、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876号民事裁决书。法院观点:中标合同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应当以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2、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观点: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没有约定让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让利约定不应予以支持。四、法律评析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采取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订立,招标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而投标的法律性质为要约,中标属于承诺。只要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合同则成立,既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文件、中标合同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实质性条款,因此落实招标文件是实现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如果中标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相违背,签订”黑白合同“,这将严重扰乱招标投标经济活动的秩序,对于其他落选投标人是不公平的。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实际上改变了招投标文件对工程价款的约定,构成了对招标文件内容的实质性改变,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应属无效。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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