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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

更新时间2019-01-16 06:12:37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决定,是指1984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主要内容是:(1)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审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2)规定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分工,并要求各部门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相应的机构;(3)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都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污染严重的地区应建立一级局建制的环保机构,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也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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