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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房产证上有母亲的名字,但拆迁时以母亲是外嫁女,不经母亲签字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9-01-07 11:44:09

是为了争取拆迁补偿吗?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外嫁女仍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理应享受正当权益。那么什么样的算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一种是原始取得,一种是加入取得。

“原始取得”就是出生取得的成员资格,“加入取得”包括婚姻,收养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外嫁女户口留在娘在,就保留了“原始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就可以参与到拆迁费用中去。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有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一规定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问题。

实际上,每一农户内部的承包地并不在该户内实际具体分割,农户内的每一个成员不是不可逆转地按份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与农民个体发生直接的联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户,农户内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在本轮承包期内不影响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实际上也是维护嫁女农户的承包地,不得随意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因结婚而迁出本集体的女性村民,只要没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就仍有权承包原集体发包的土地。如果原集体的土地被征收,当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是一致的。不得收回承包地是为了保护该嫁女农户的利益,嫁女农户的承包地并不与所嫁女性产生直接联系。

而对于女方出嫁后,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且按时缴纳集资提留等,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的,也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应当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享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当然没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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