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1-07 06:59:52
伤者于2017年使用《道标》做了伤残鉴定,未被法院采信。伤者又委托原鉴定机构原鉴定人二次进行了伤残鉴定,使用的标准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人在法庭质证时辩称两次标准不一,不是重新鉴定,而是新鉴定。请问是否有这样的法律规定?鉴定人是否该回避?
是不是重新鉴定且不争论,关键在于二次鉴定是否合法、正确。如果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格;依据的标准可行;鉴定的结论正确,法院就会采纳。否则法院不会采纳。另外,如果鉴定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出庭接受质证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