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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需要的田间试验指的是示范试验还是小区试验
更新时间2019-01-06 11:41:08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9条之规定,制定《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
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境内肥料产品(除微生物肥料以外),应提交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以受理之日为基准,下同)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微生物肥料产品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产品,应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登记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暂行)见附件5。
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包括:
(1)田间试验肥料的样品检测报告。
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检测出具。
(2)田间试验报告。
报告应是与标签(说明书)标明的产品主要功效相对应的、每一种作物1年2种以上(含)不同的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试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