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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高青县个人承包地能抵押贷款吗

更新时间2019-01-06 04:33:23

我是高青县唐坊镇郑埝村村民,我想回家半个小型养殖场,因缺少资金,请问能用个人承包土地做抵押贷款吗

可以贷款的房屋类型有: 个人、企业名下的已经取得房产证的住宅;经济适用房;成本价住宅(含央产房);危改回迁房; 商品房; 别墅; 写字间; 商铺和经营性用房; 厂房、土地等。


一般况下是不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都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根本障碍在于法律的禁止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综上可见,如果是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   但由于农民因缺乏可抵押的财产,融资渠道很窄,扩大生产规模存在很大障碍,而现阶段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在农民的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允许农民以家庭承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还是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因此目前很多地方纷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如果当地有金融机构开展这项业务,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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