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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生9级工伤,缴费年限9年又退不了休,工伤恢复期结束,待遇怎样支付?

更新时间2019-01-02 10:19:58

这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六条中明确写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结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的具体况,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一、对于非京人员,可以参照《北京市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申请在京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并按照当地政策申领养老金。

      二、对于京籍非农业户口人员,可将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延长缴费,继续缴纳至满15年。

      三、对于京籍农业户口人员,可将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继续缴纳至满15年。


工伤医疗期结束后可以恢复工作的,可以继续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没有伤残,按原有的待遇支付

在退休之前的工伤待遇按照社保政策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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