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
更新时间2019-01-01 00:49:28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四)项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以什么形式向形式提出?是写一个申请书吗?谢谢!!!
异议均需以书面形式提出
原告以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出具证明身份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