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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员工私自挪用顾客车险费用,长时间不退还,顾客是否有权让他公司进行退款及赔偿

更新时间2018-12-26 04:08: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2015]第26号)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对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法律都有明确处罚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当然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呀!

其如果是职务行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反之只能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有权追回和获得赔赏的。

属于违法行为,公司应该追究责任并移交司法部门,追回挪用款

您好:

可以的。员工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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