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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约定脱密期,劳动者因工作性质涉密,用人单位能否延迟办理解除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18-12-22 09:47:42

单位有关于保密脱密管理制度,但并未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现在因劳动者工作性质涉密,劳动者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但用人单位因脱密管理制度延迟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合法。


1、新《保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2、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况确定。一般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对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员,可以依法设定超过上述期限的脱密期,甚至在就业、出境等方面予以终身限制。


用人单位通过约定,要求员工在离职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员工通知 用人单位后,还必须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通知后的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门,以 确保员工不再获知新的商业秘密,因此又被称为“提前通知期”。这一制度是基于商业秘密的时效性的考虑而设计的。员工在保密部门工作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可能会在脱密期内被公开,从而不再是商业秘密,即便未被公开,由于用人单位的业务在不断的发展,在脱密期内一定会有新的商业秘密产生,这些新的商业秘密当 然更有价值,原有的商业秘密便在脱密期内降低了价值,即使被泄露,也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过大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的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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