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4 04:09:04
包括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严格市场安全准入的标准,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加强安全监管执法的监督,建立安全监管执法的保障体系,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等方面。
健全体系严格准入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与具体化,是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运用标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也是国际通行惯例。明确提出:“以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基础,全面推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HSE)、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自我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是事关群众身家性命的大事,安全准入条件要更加严格。明确提出四项准入要求:第一,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等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再批准新、改、扩建危化项目。第二,未设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地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建化工项目。第三,全市易制毒及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第四,全市不再新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批发)企业。此外,实行安全生产审批流程再造,推进“最多跑一次”办理模式。
规范监管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围绕安全监管行为如何规范的问题,两条带有创新性的举措:一是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二是借鉴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具体从五个方面来要求。其中包括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公安机关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工作站,建立打非治违和事故查处联动办案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发布安全生产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规范案件的移送、侦查和监督工作标准和流程,实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四是完善司法参与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任何执法都要有监督。要发挥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协的监督作用,建立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完善部门内部监督制度,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策,评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
建立安全监管执法的保障体系
针对安全监管执法的保障体系,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阐释。第一,健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管执法部门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运行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第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津贴。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中,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的人员享受安全生产岗位津贴。第三,配备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2017年年底前,比照公安执法系统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第四,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专业比例。2018年年底前,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75%,满足专业化监管执法需要。第五,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培训。设立安全监管执法综合实训基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在岗人员每3年轮训1次。第六,统一配备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
此外,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对事故结案之后一年之内,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也要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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