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3 06:22:54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7〕1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提出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相关要求,人民银行决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二、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三、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
网络支付业务: 12%(A类)、14%(B类)、16%(C类)、 18% (D类)、20%(E类);
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 (D类)、18%(E类);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 (D类)、24%(E类)。
四、支付机构应交存客户备付金的金额根据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与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计算得出,每季度调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资金划转(遇节假日顺延)。
五、商业银行为支付机构交存的客户备付金不计入一般存款,不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
六、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未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支付机构相关行为纳入分类评级管理。
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指导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相关工作的检查、监督。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客户备付金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近日下发《关于支付机构撤销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特急文件。该文件显示,所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于2019年1月14日前撤销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备付金”将由央行来接管。按照《备付金通知》,若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发现客户备付金异常的,应当及时督促支付机构纠正,并及时报告支付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据了解,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中的余额,只要用户不提现,相关钱款将被留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里。如今新规施行后,撤销了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账户,用户资金会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央行,由央行来接管。这也就意味着隔断了一些安全隐患,用户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钱款将更加安全。
对此,金融分析师李万赋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客户备付金对于支付机构而言是一笔巨大的资金池,单银行利息就是支付机构一笔不菲的收入。资金集中收缴后,无法获得沉淀利润,将面临着利润减少和与银行议价能力减弱的双重困境,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业务模式和盈利空间。
此外,相关专家表示,该规定对消费者快捷支付的体验影响不太大,但不排除未来使用第三方支付通道偿还信用卡或进行提现的手续费会有所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