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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员工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3年,现在提出离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更新时间2018-12-11 12:07:13

公司和员工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3年,合同标有时间、薪资,试用期间社保费用补偿3000元,若在期限内任何一方解除终止聘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现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与领导争吵、旷工等行为,自己主动提出了离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但不履行赔偿金公司如何操作。合同上标有享有社保与公积金,但公司只购买了社保,公积金没购买。咨询一下公司接下来如何操作,如果走法律程序会有什么风险。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无效。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要补缴。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这两种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作了明确约定,也因该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违约金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社会经济地位不平等;

(2)现实中很少有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约定,只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显失公平;

(3)劳动者具有劳动自由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劳动。

 

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补缴公积金是必须的,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看双方举证;对于旷工的界定处理,需要根据公司已经明示给员工的合法规章制度进行。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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