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9 04:39:14
该发票已作废,已重新开具正确发票了
发票遗失,最好向税务机关报备为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由于是普通发票,不存在认证抵扣的问题,纳税人凭遗失公告,向所属税务机关领取发票遗失审批表单,填写遗失信息,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以后备查附件。(实务中,由于普通发票不存在认证需要,而且没有跨期已作废,很多纳税人并没有履行发票遗失而办的审批,这种情况如果税务机关未检查,当然没有问题,但严格来说,会有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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