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8 00:12:08
在公司工作20年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我不懂劳动法,事后知道劳动法规定应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请问公司算违法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吗?我还可以申请仲裁吗?谢谢!
1、合同法中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用工的规定,在相同工种等条件下,优先采用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若用工条件不同,则无对比性。当然这也不是绝对,如你合另一人所有条件都相同(或对方条件还不如你),但对方是孕妇,则肯定先解聘你了,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才能确定。
2、一般合同中还有对工作性质、质量等的规定,公司解聘肯定会找符合合同的条款,如果公司已按劳动法给了你相应的补偿,个人不建议仲裁;如果没有补偿就需要仲裁或起诉了。公司都是有法律顾问的,他们所做的一切都会或至少表面上看起来是合法的。
3、关于公司对你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